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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討論] 蔚藍仙境暫時停止運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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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1-21 14:21 | 顯示全部樓層 |閱讀模式
本伺服器因違反智慧財產權,已遭停止運行。期間將暫時停止遊戲之運作。        

智慧財產權法明文規定 :
第一項規定一般的侵害重製權,刑罰較輕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第二項則特別針對具「銷售或出租」之意圖而侵害重製權者,處以較高之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,例如為夜市販售盜版書籍或印有卡通圖案的襯衫等,或為了小說出租店而盜印小說漫畫等。侵害重製權是最典型的著作權侵害案件,一般所稱「抄襲」,多指侵害重製權,偶亦有構侵害改作權之情形。重製他人仍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,不管是全部或部分,除了合理使用,都會構成侵害重製權。關於侵害重製權之標準,也就是重製多少比例才構成侵害的議題,著作權法並無明文規定,而應依重製行為的態樣,就重製的質與量,按社會客觀標準考量。雖然,對於一著作進行大範圍的重製,容易被認定為侵害,有時重製的部分雖不多,但因為是被重製著作的精華所在,也容易被認定是侵害,所以,到底重製多少才構成侵害重製權,宜依具體個案之情形考量認定。第三項是特別針對盜版光碟而作加重處罰,蓋盜版光碟成本低、壓製速度快且容量大,對著作權人造成重大損害,若以「銷售或出租」為意圖,非法壓製光碟,應加重處罰始能遏止。此一盜版光碟可包括CD、VCD、DVD、CD-R等,其內容並不限於錄音著作、視聽著作、電腦程式著作,凡可被附著於光碟者,都屬之。又條文稱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」,並未以被侵害之著作原本係被壓製於光碟上為限,尚應包括原本為紙本小說、卡匣錄音帶或VHS、Beta等錄影帶,未經授權而被轉換為光碟之情形。至於若僅是為單純散布之目的而非法重製,不是以「銷售或出租」為意圖,則仍應適用第一項,不適用第三項。第四項規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,不構成著作權侵害。此係著作權法在立法院審查時,立法委員堅持下之錯誤立法。蓋「著作之合理使用,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」早已明定於第六十五條第一項,現行規定於黨團協商時,在龐建國委員堅持下,作此重複規範,實為畫蛇添足,徒增法制混亂。蓋著作權包括「著作人格權」與「著作財產權」,合理使用僅是對於著作財產權之限制,並未限制「著作人格權」之行使,故即使是合理使用,也要依第六十四條註明出處,以示尊重「著作人格權」,而第六十六條亦已明文規定:「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,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不生影響。」本項規定「著作合理使用者」,「不構成『著作權』之侵害」,就不知未來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而未註明出處時,還是不是侵害「著作人格權」,要不要依第九十六條處罰?更不妥的是黨團協商時,蘇盈貴委員所堅持增訂的「著作僅供個人參考者」,「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」這一段文字。此一增訂原意,固係在使校園學生利用他人著作免除侵權之責,惟不僅沒有道理,也過於浮濫。校園沒有治外法權,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已規定:「著作之合理使用,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」,校園在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間,已有許多合理使用空間,而第九十一條第四項將「僅供個人參考」與「合理使用」併列,其意味著,不是「合理使用」的「僅供個人參考」之利用著作,將「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」,這將會形成,只要是「僅供個人參考」,不管其數量多少,縱使超越「合理使用」範圍,都統統「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」,不僅沒有刑事責任,連民事責任也免了。這個條文雖然在第九十一條第四項出現,既沒有明文限制,是僅適用於前三項關於重製權之侵害,解釋上就要適用於重製以外,所有公開口述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播送……..等等著作財產權範圍之行為,將使得著作權法原本僅允許非常嚴格條件下,才能依「合理使用」規定自由利用他人著作的重要原則,完全被突破,違反伯恩公約、WTO/TRIPS,乃至WCT及WPPT所確立的「合理使用」三步驟之檢驗(Three-step-test),即須1)「僅限於相關特定之情形下」;2)「未與著作之正常利用相衝突」;且3)「不致於不合理地損害著作人法定利益」。然而,此一條項文字,依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智慧局之意見,認為:「一、第九十一條第四項所謂『僅供個人參考』僅在強調既有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條文中,與個人參考有關之事項,並未擴大既有合理使用條文之範圍,故並未在既有合理使用制度之外,另行創設一個刑事免責之範圍。二、第九十一條第四項所謂『不構成著作權侵害』,係指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言,並不包括著作人格權在內。三、第九十一條第四項『僅供個人參考』之規定,乃屬合理使用之例示規定,本身並未擴大或限縮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之範圍,於判斷有無違反第九十一條之一、第九十二條、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四條規定時,仍應判斷有無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,構成合理使用,以決定其是否違反各該條規定。」這些解釋對照前述分析,其實都是行政機關在立法院立法錯誤之後,不得已的收拾善後,其是否妥適,未來將由司法機關裁判認定,惟在刑事法律「罪刑法定主義」原則下,如何令被告信服,則須仰賴司法機關的智慧。      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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